河北信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河北信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9801号
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翠柳东街1号-1598。
法定代表人:单东霞,总经理。
被告:河北信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石门桥镇胜利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苏坤宁。
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信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明确表示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不同意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电光辉自动化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静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马婧姬
书 记 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