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982民初7224号
原告:任丘市汇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源平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FPREE4Q。
法定代表人:郝海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信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惠伯口村南大站西原化肥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任丘市汇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信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任丘市汇盈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任丘市汇盈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