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5执36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满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4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91499.69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8315元,合计1609814.69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2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某地。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故对上述被执行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予以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某地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邢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