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802民初337号
原告:***。
被告: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
原告***与被告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81元,减半收取1404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