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5执36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满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4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91499.69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8315元,合计1609814.69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协商,达成执行和解,明确被执行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50万元,2019年10月30日前支付50万元,总计100万元。若能够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则申请人同意免除剩余全部债务;否则应恢复至调解书的约定履行,即按照调解书的约定计算应付利息、扣除已履行款项之后的余额(本息)均应继续计付直至款项全部结清,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第一笔履行款50万元,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5执36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邢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