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

东莞市兴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73财保930号

申请人:东莞市兴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金桥工业区金成街**。

法定代表人:胡光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业,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工业园(管委会****)。

法定代表人:丁洪权。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东莞市兴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莞市兴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保全被申请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东莞市兴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此向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额为1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莞市兴科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价值共1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知秋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钟 倩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