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恢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青花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廖满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工业园(管委会二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丁洪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43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宏瑞达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91499.69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8315元,合计1609814.69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1235756.04元,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21年2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申报财产并履行本案义务,但被执行人未申报其财产,也未主动履行本案义务。

2.2021年2月18日、4月30日、7月16日,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总局等信息进行查询。系统反馈得被执行人名下建设银行有存款63984元,已进行强制扣划完毕。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鄂H×××××汽车一辆,因该车辆品牌为东风牌,市场价格小,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1年2月18日,本院通过省高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江苏省不动产登记中心、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协助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已对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从2021年5月21日至2023年5月20日止,申请执行人须于查封到期前30日内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首封法院为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本院已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邮寄参与分配函。

5.截止2021年8月5日,本院通过法院综合信息门户平台关联本省案件未查询到有作为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其他案件。

6.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7.2021年8月1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布悬赏公告流程等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至此,本案执行到位63984元,扣除执行费5915元,实际发放申请执行人58069元,尚有1177687.04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总对总”、“点对点”财产查询汇总表、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505民初4389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邢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