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执13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4年10月28日,汉族,住荆门市沙洋县。
被执行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060660035K。
法定代表人:丁洪权,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鄂08民终101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98000元及赔偿金49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零星存款,但有在先冻结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鄂20**东宝区不动产权第10000728号、第10000719号),本院在另案执行中已依法对上述不动产进行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住房公积金、证券等财产。经实地走访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处于歇业状态,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余 雄
审判员 廖心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