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802执3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新桥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343387542U。
法定代表人:罗诚,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工业园(管委会二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2060660035K。
法定代表人:丁洪权,董事长。
被执行人:丁洪权,男,生于1965年3月17日,汉族,住荆门市钟祥市。
被执行人:***,女,生于1957年9月7日,汉族,住荆门市钟祥市。
被执行人:曾陈梦,女,生于1991年10月6日,汉族,住荆门市钟祥市。
被执行人:任杰,男,生于1979年1月25日,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
申请执行人湖北长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丁洪权、***、曾陈梦、任杰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鄂080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五被执行人履行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319144元及2020年7月16日之后的利息(另计),但五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向五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零星存款,本院依法进行冻结。经调查,被执行人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在位于荆门市东宝区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鄂2019东宝区不动产权第10000728号、第10000719号),上述不动产已被本院保全查封,双方正协商处理上述不动产的方式,五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住房公积金、证券等财产。经实地走访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赵 杰
审判员 余 雄
审判员 廖心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小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