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0802民初34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平,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洪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楠,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晒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平,被告亿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洪权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向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亿晒公司支付***工资19万元及加付赔偿金9.5万元;2、亿晒公司支付***借款展期成功后的奖金4万元;3、亿晒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万元;4、亿晒公司支付***为公司垫付的支出费用2000元。事实及理由,亿晒公司于2018年11月聘请***到其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双方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聘用合约书》一份,合同约定:甲方(亿晒公司)聘任乙方(***)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聘用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若甲乙双方没有异议,聘用期满自动延期,乙方的月薪为1万元,年薪12万元(含交通费、通讯费),此外双方还就政府贷款或借款成功后的奖励达成了一致协议。合同签订后***一直为亿晒公司勤勤恳恳忠诚工作,但亿晒公司欠发工资也未依约支付借款展期成功的奖金,仅借支***1万元生活费用。2020年7月***向亿晒公司邮寄送达《解除聘用合约通知书》,并告知亿晒公司自2020年7月起***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一职。2020年8月10日,***向荆门市东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认定***已于2019年3月30日与亿晒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仅支付***工资4万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亿晒公司辩称,1、***所称欠付19万元工资不属实,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30日解除,其要求支付9.5万元赔偿金也不应予以支持;2、***并未为亿晒公司申请展期成功,其所要求支付的借款展期成功后的奖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亿晒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解除与***之间的合同是因***长期旷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4、***主张的垫付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双方当事人围绕其诉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现作如下认定:***提交的A1***身份证复印件、公司营业信息,亿晒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A2《聘用合约书》,亿晒公司对该证据有异议,辩称***就合同的条款一直在更改,双方存在多份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之后重新签订或更改了合同,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A3《解除聘用合约通知书》、寄件视频、快递签收单、物流详情单各一份,可以证明***向亿晒公司董事长丁洪权邮寄《解除聘用合约通知书》,丁洪权于2020年7月23日签收,对该证明目的予以采信,关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后文详述;A4即2019年2月15日的春风行动招聘会现场照片三张,2019年2月15日是双方均认可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予以采信;A5亿晒公司单位的请示12份,亿晒公司有异议,辩称不清楚是谁制作及有无交至相关部门,存在倒签的可能,对此,庭审中经询问,亿晒公司方陈述,公司的公章及用印由公司专人管理,用印按照规定应由管理人员登记,用印管理人员不是***,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A6《劳动保障监察期限改正指令书》、回执,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应付工资后文详述。亿晒公司提交了B1《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复印件及张贴该通知的照片复印件,《亿晒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复印件、股东会议纪要复印件、B2考勤表复印件,本院经审核后认为,亿晒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组织***学习或向其告知了考勤管理制度,且***不在考勤记录的名单之列,《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亿晒公司主张在公司内部张贴,不能证明该通知已经送达了***,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B3***与亿晒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洪权在2019年2月2日聊天记录复印件及聊天记录文字整理一份,***与丁洪权协商修改劳动合同事宜,但不能证明双方协商一致,就原劳动合同进行变更,本院不予采信;B4亿晒公司针对《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回复的复印件一份,本院对真实性予以采信。另外亿晒公司庭后补充提交了停产证明一份,该证据不能证明***与亿晒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和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
2018年11月6日,亿晒公司作为甲方、***作为乙方签订聘用合约书,约定:亿晒公司聘用***担任公司总经理,聘用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若甲乙双方没有异议,聘用时间可自动延期;乙方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甲方报告;乙方的月薪为1万元,年薪12万元;政府财政及市区产投借款的,借款成功,按借款额的2%奖励,借款到期,需展期的,视同借款。
***提交了2019年3月3日至2019年9月24日加盖亿晒公司印章的12份请示,请示尾部均备注“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2020年7月23日,***向亿晒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洪权邮寄送达了《解除聘用合约通知书》,通知书载述:贵公司已连续欠付本人20个月的工资,为此,本人特向贵公司提出解除聘用合约,本人自2020年7月起不再担任贵公司总经理一职。2020年10月14日,东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亿晒公司出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亿晒公司在2020年10月21日17:30前支付所欠***的工资并在2020年10月21日前把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东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0月21日亿晒公司向东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书面回复,回复称:由于***所诉情况不实,双方差距悬殊大,***已向东宝区劳动仲裁申请立案,该院已确定开庭时间,公司正积极准备相关材料,准备应诉,待该院裁决予以落实。***向荆门市东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其仲裁请求为:1、亿晒公司支付***工资19万元加付赔偿金9.5万元;2、亿晒公司支付***借款展期成功后的奖金4万元;3、亿晒公司支付***为公司垫付支出费用2000元。2020年12月1日荆门市东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荆东劳人仲裁[2020]14号裁决书,裁决:亿晒公司自裁决书生效之日向***支付拖欠工资40000元;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裁决,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与亿晒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亿晒公司依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
关于双方争议的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聘用时间为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若甲乙双方没有异议,聘用时间可自动延期。对此,亿晒公司辩称,2019年3月30日亿晒公司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其一,亿晒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单位组织***学习或向其告知了考勤管理制度,且其提交的考勤记录中并无***的录入信息,不能证明***长期旷工,不能进一步证明符合解除的条件;其二,亿晒公司主张解除通知系公司内部张贴送达,在未穷尽其他送达方式的情况下公告送达不合理,亿晒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解除通知已经送达***,对亿晒公司主张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3月30日解除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主张劳动合同自2020年7月23日其邮寄通知时解除。对此,本院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对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应从劳动关系的实质出发,审查双方是否依据劳动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员工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成立要件为:(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要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能力,完成用人单位交付的各项工作任务,并遵守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出发,应依约支付工资等。***担任亿晒公司总经理一职,亿晒公司未在考勤系统中设置***信息,考勤表无法证明***的实际上班时间。而***提交的证据显示截止2019年9月24日其作为亿晒公司员工的身份处理公司请示报告等事宜,请示报告系其作为单位总经理的工作内容,可以证明截止2019年9月24日其与亿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予以支持。***主张双方劳动关系持续至2020年7月23日,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亿晒公司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1万元,还应支付欠付***的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9月24日的工资共计98000元。
关于***主张的经济赔偿金。***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此可见,加付赔偿金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处理范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应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审理范畴,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
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
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在仲裁中并未主张,且不属于新增的与讼争的劳动争议不可分割的诉请,本院对该诉请不予处理。
关于***主张的借款展期成功后的奖金及垫付费用。***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垫付费用情况,***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将借款展期成功,本院对其主张的奖金及垫付费用不予支持。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资9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湖北亿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如自觉履行的,标的款项汇至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户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帐号:42×××66,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金虾支行。
审 判 员 官成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玮
书 记 员 雷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