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122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城阳街道墩头社区***头经济合作社。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城阳街道墩头社区***头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莒县城阳街道墩头社区***头村9号、10号住宅楼沿街门面房5套,(该房屋因牵扯跟该村村民有纠纷,正在审查中),另查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德
审 判 员 宋金波
人民陪审员 王冠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