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22民初530号
原告:日照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6103406R。
法定代表人:费聿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世乾,山东德衡(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原告日照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日照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日照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立涛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