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夏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02执1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日照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86103406R。
法定代理人:费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夏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涛雒镇刘家湾赶海园桥东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9868899U。
诉讼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夏楷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606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山东夏楷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日照市东港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50万元扣划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范兵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