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财保336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515580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轻纺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8114839J。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后,根据本院2022年12月12日作出的(2022)粤0605财保33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户2013********内的银行存款7131566.43元。现申请人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2023年1月13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账户2013********内银行存款7131566.4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