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执1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日照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北001#楼15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9731551X。
法定代表人:郭兵,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格莱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728917858。
法定代表人:许勇,总经理。
日照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市格莱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日仲字第688号裁决书。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证券、股权及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其银行账户均余额不足,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该案在仲裁过程中,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申请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2018)鲁1102财保706-1号民事裁定书[(2018)鲁11执保6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日照市北经济开发区的房地产。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1日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了对上述房地产的全部查封。经查,双方当事人于2020年9月24日达成协议及补充协议,对查封房地产的处置、还款本息数额、时间等进行了确认。为保证和解协议的履行,本院依申请于2020年11月10作出(2020)鲁11执182号之一执行裁定,另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房地产。现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欠款504万元,其他正按和解协议履行。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6628元,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照仲裁委员会(2018)日仲字第688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钱守吉
审判员 山世增
审判员 张卫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