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3461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安,五莲中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北001#楼15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9731551X。
法定代表人:郭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岗,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正当合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佃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孔 倩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1民初3461号
原告:***,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安,五莲中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西,山东路北001#楼15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9731551X。
法定代表人:郭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永岗,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宏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撤诉理由正当合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佃凯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孔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