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宁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普宁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281民初334号 原告:普宁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平湖婆祠西侧一至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0868X。 法定代表人:黄宋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普宁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宁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普宁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