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281民初334号
原告:普宁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平湖婆祠西侧一至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40868X。
法定代表人:黄宋葵,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南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男,1961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普宁市。
原告普宁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宁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原告普宁市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