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恢431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银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48919287(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银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价值人民币125752.66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武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