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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银达门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03执恢431号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银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48919287(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银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价值人民币125752.66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车辆期限为二年,房地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武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