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民初396号
原告:安徽银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银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安徽银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银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银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5.5元,由安徽银羽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