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103执7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银达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腰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748919287(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银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019年12月09日,申请执行人滁州市银达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1103执70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红
审判员 顾 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武 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