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恢472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9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小白村委员会219号。
法定代表人:胡金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市中劳人仲案(2019)第233号仲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如下:
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至12月工资、2018年4月和5月工资以及差旅费共计人民币叁万零伍佰肆拾叁圆整,此款分两次支付,其中2019年5月31日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账支付上述款项的50%即壹万伍仟贰佰柒拾壹圆伍角整;2019年12月31日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账支付剩余款项。
因被执行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立即执行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通过大数据司法事务送达系统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邵兴波
审判员  陈卫东
审判员  于高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