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3执231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出生于1969年1月1日。住山东省曹县,现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庄镇小白村委会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市中劳人仲案[2019]第23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认:一、被申请人同意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至12月工资、2018年4月和5月工资以及差旅费共计人民币叁万零**肆拾叁园整,此款项分两次支付,其中2019年5月31日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账支付上述款项的50%即壹万伍仟贰佰柒拾壹圆伍角整;2019年12月31日前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转账支付剩余款项。二、被申请人履行完第一条协议后,双方不得以此前存在劳动关系提起任何形式的仲裁、诉讼或投诉申请,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任何劳动纠纷。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劳动权利。三、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申请人、申请人各持一份,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留存一份。 因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等财产状况,**: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外,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告知终本约谈事项,告知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未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