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2020)鲁01民终12775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民终127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 上诉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6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6494号民事裁定;2.请求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错误认定本案已被公安机关受理对上诉人的起诉予以驳回。上诉人确已于2018年8月2日就本案所涉问题向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党家庄派出所报案,该所出具了受案回执,但是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党家派出所调查后口头告知了上诉人此案不构成刑事诈骗,是经济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当时公安局并未向上诉人送达书面涉案案件结论。而后上诉人起诉至一审法院,上诉人在举证期内就本案经公安机关处理而形成的刑事卷宗向一审法院申请了调查取证,2020年8月13日,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就上诉人报案问题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出具了市中公(党)撤案字[2020]33009号《撤销案件决定书》,综上所述,本案不涉及刑事,是典型的经济纠纷,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陈述答辩意见。 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款项50万元及占用资金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党家庄派出所报案称其公司被***诈骗,该案已受理(市中公(党)受案字[2018]210号)。本案所诉案件已由公安机关受理,对于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二审中,上诉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新证据: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于2020年8月13日出具的市中公(党)撤案字[2020]33009号《撤销案件决定书》一份以及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党家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载明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诈骗案一案,因被上诉人***没有犯罪事实,该刑事案件现已撤销。 本院认为,根据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2020年8月13日出具的市中公(党)撤案字[2020]33009号《撤销案件决定书》以及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党家庄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刑事诈骗一案现已撤销。现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合同款项50万元及利息,属于民商事经济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649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