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3民初6494号 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5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其他身份情况不详。 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理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款**元及占用资金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原告就被告居间介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供热脱硫脱硝项目向被告支付居间费用某元,但被告未就该项目开展工作,应将收取的居间费用退回,但是被告一直推诿不退,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党家庄派出所报案称其公司被被告***诈骗,该案已受理(市中公(党)受案字[2018]210号)。本案所诉案件已由公安机关受理,对于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