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06执异28号之二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淄**能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和。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淄**能热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和、**、***、***承揽合同纠纷追加被执行人一案中,申请人淄**能热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和、**、***、***价值115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作出(2020)鲁0306执异28号执行裁定及(2020)鲁0306执保230号执行裁定后,已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明水支行62×××71账户内资金1150000.00元(时实际冻结5756.80元)、在兴业银行济南槐荫支行37×××17账户内资金1150000.00元(时实际冻结571.7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红庙营业所60×××12账户资金1150000.00元(时实际冻结334.25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支行60×××98账户内资金1150000.00元(时实际冻结134.00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f33bcfbd92773330@wx.tenpay.com账户内资金99.85元。2020年5月25日,本院作出(2020)鲁0306执异28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四、驳回淄**能热电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本院(2020)鲁0306执4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请求。”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本院已裁定驳回其该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明水支行62×××71账户内资金115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兴业银行济南槐荫支行37×××17账户内资金11500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红庙营业所60×××12账户资金1150000.00元的冻结。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支行60×××98账户内资金1150000.00元的冻结。
五、解除对解除对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f33bcfbd92773330@wx.tenpay.com账户内资金99.85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