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康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淄博旭能热电有限公司、山东康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6民初1153号
申请人淄博旭能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康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076180570W。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淄博旭能热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康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康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32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保全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康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32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