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保100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申请人:山东莱芜鸿丰探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龙潭西大街凤凰路1巷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7843614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鲁0116执保100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莱芜鸿丰探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莱芜鸿丰探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莱芜鸿丰探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