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421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申请人:山东莱芜鸿丰探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龙潭西大街凤凰路1巷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7843614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诉山东莱芜鸿丰探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