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莱芜鸿丰探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莱芜鸿丰探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民初421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申请人:山东莱芜鸿丰探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龙潭西大街凤凰路1巷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7843614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诉山东莱芜鸿丰探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