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民终113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烟台莱山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莱芜鸿丰探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莱芜汶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莱芜鸿丰探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6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12月9日以准备另案起诉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77元,减半收取603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长 ***
审判员 高 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