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民初454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6年1月8日生,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申请人:山东莱芜鸿丰探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龙潭西大街凤凰路1巷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7843614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5月5日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马厂湖镇驻地(206国道旁边)。
***与山东莱芜鸿丰探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莱芜鸿丰探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洋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