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91执31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清馨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9341923T
法定代表人:刘祥平,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董家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传文,主任。
被执行人: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用代码91371102730680810L。
法定代表人:张加辉,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董家村村民委员会、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191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至此,本案(2020)鲁1191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董家村村民委员会、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1191执310号案件执行到位,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