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董家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申86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加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龙,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日照市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清馨家园001幢00单元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祥平,经理。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董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董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传文,村委会主任。
再审申请人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煜房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日照市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佳建筑公司)及二审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董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董家村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1民终28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锦煜房产公司申请再审称,(2021)鲁1191民初1183号案件中,被申请人自认的事实,证明其逾期提供涉案工程资料,且提供的资料不齐全。双方之间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工程备案并审计完成后一年内付至审结价的95%,剩余5%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第十条“竣工和保修”约定:“1、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必须积极协助甲、丙方进行存档和备案。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天内需提供一套完整的工程资料给甲、丙方留存。”即支付质保金的前提是工程备案,而工程备案的前提是工程资料完整。提供工程资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的附随义务,并且双方还在合同中做了明确约定。在2021年6月25日(2021)鲁1191民初1183号案件开庭时,被申请人提供《大董家村6#楼资料明细表》《大董家村7#楼资料明细表》,交接日期为2019年2月23日。上述证据可以证明:1、被申请人逾期提供工程资料;2、被申请人至今未充分提供涉案工程资料。因此,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应当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润佳建筑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董家村委、锦煜房产公司欠付润佳建筑公司的工程尾款不足工程造价的5%,属于质保金性质,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剩余5%质保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而涉案工程的保修期间分别于2016年11月21日、2016年12月21日届满,大董家村委、锦煜房产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在保修期限届满后一次性付清质保金。锦煜房产公司提出的所谓新证据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没有影响,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再审申请人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日照锦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永起
审判员  张光荣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袁翠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