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民特50号
申请人:山东岚桥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太公二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925374X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市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清馨家园001幢00**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9341923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岚桥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岚桥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润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佳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岚桥公司申请称,1.依法撤销日照仲裁委员会(2021)日仲字第0713号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用***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岚桥公司与润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日照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2021)日仲字第0713号裁决书,裁定:1.岚桥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支付工程款1312492.64元;2.岚桥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支付利息695907.70元;3.岚桥公司于2023年1月25日***公司支付质保金57996.98元;4.驳回润佳公司其他仲裁请求;5.驳回岚桥公司的仲裁请求。本案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情形。具体事由如下:1、仲裁程序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润佳公司在仲裁申请中提出仲裁请求“请求依法裁决岚桥公司支付润佳公司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1370489.62元及其利息100000元(暂定)”,但裁决书中载明的仲裁请求为“请求依法裁决岚桥公司支付润佳公司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1370489.62元及利息100000元(暂定)”,与润佳公司提请仲裁申请时的仲裁申请不符,润佳公司在仲裁申请时明确写明利息的计算本金为“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1370489.62元”,但在仲裁过程中,润佳公司并无变更仲裁请求,日照仲裁委员会径行作出(2021)日仲字第0713号裁决书,其中第二项“岚桥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支付利息695907.70元(详见利息计算表)”,而根据该利息计算表,裁决中裁定的利息695907.70元,并不仅仅是以“涉案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1370489.62元”为计算本金的,而是以所谓的自工程开始之初全部应收工程款为本金计算的。现若以1370489.62元为本金并按照仲裁委确定的利息起算点2015年8月19日计算利息为365856.2元,而仲裁委裁决的利息为695907.70元,二者相差330051.5元。因此,实质上是***变更了润佳公司的仲裁请求,但是***并未向岚桥公司示明,更实质上剥夺了岚桥公司对变更后仲裁请求的答辩等诉讼权利,严重损害了岚桥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定程序。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的。本案中,润佳公司在庭审前及庭审中,并无变更仲裁请求事项。而正如理由1所述明,仲裁裁决超出了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做出裁决,属于“超裁”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的”情形:(一)裁决的事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二)裁决的事项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三)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仲裁请求的范围;(四)作出裁决的仲裁机构非仲裁协议所约定。依据上述规定,日照仲裁委员会就本案的裁决,超出了仲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的情形,应予撤销。综上,请求法院撤销日照仲裁委员会(2021)日仲字第0713号裁决书。
被申请人润佳公司辩称,润佳公司与岚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润佳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日照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后,裁决书也已生效,且进入执行阶段。在***审中,润佳公司提交主张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及利息范围且经岚桥公司质证,其中包含工程款未按约定付款节点付款的逾期利息,利息金额也远超生效裁决金额,故仲裁裁决未超出仲裁请求范围。日照仲裁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决,仲裁裁决程序正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岚桥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21年9月2日,润佳公司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称:2012年7月、2013年11月份,润佳公司与岚桥公司(原日照天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观澜天地3#、4#、6#楼及附属车库建筑安装工程和8#9#别墅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己竣工交付,经双方审定工程款共计29247739.31元,现剩余工程款及到期质保金1370489.62***公司至今未按约定时间节点及时支付。基于上述理由,润佳公司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岚桥公司支付润佳公司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1370489.62元及利息100000元(暂定);2.仲裁立案费、保全费、担保费由岚桥公司承担。
仲裁第一次庭审期间,岚桥公司向日照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反请求:1.裁决润佳公司支付因工程质量给岚桥公司造成的损失10000元(暂定);2.本案反请求仲裁费、鉴定费等费用***公司承担。日照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7日作出裁决:1.岚桥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支付工程款1312492.64元;2.岚桥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公司支付利息695907.70元(详见利息计算表);3.岚桥公司于2023年1月25日***公司支付质保金57996.98元;4.驳回润佳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5.驳回岚桥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申请人认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本院分析如下:一、关于申请人主张的***违反法定程序问题。申请人主张***变更了仲裁请求、剥夺了申请人答辩等诉讼权利能否成立。对于润佳公司的仲裁申请“及其利息”与仲裁裁决的“及利息”,因润佳公司在仲裁申请书中对于利息均标注为“暂定”,故无论表述为“及其利息”还是“及利息”,利息都是暂定的,且润佳公司在***审中进一步明确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并提交书面的利息计算明细,岚桥公司亦发表了意见,并非***变更了仲裁请求,岚桥公司主张***变更了仲裁请求不能成立。不论岚桥公司对润佳公司提交的利息计算明细是否认可,但***并未剥夺其对润佳公司主张的具体利息计算方式发表意见的权利,其主张***剥夺其答辩权利不能成立。
二、关于岚桥公司主张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能否成立。经审查,对于利息的计算方式,因润佳公司在仲裁申请中的利息是暂定,故其在***审中提交了明确的利息计算方式,***系依据润佳公司提交的利息计算方式进行涉案利息计算,即***的裁决是根据润佳公司提交的利息计算方式作出的,而非***裁决内容超出当事人的仲裁请求的情形,故岚桥公司该项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岚桥公司的撤销仲裁请求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岚桥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山东岚桥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尚 华
审 判 员 王 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逄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