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格善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格善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3执9018号
申请执行人昆山格善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9991774H,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夏荷路99号港龙商务大夏1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柯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徐珺、聂纯玉,江苏仁海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9124905F,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许斌,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昆山格善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苏0583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山格善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93637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293637元为基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23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80元,由被告负担(该诉讼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元缴纳至本院)。因被执行人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山格善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11月6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
2、2019年11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一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保证金账号及少量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案件多轮冻结;有多台车辆登记,但本院均未控制,无法进行处置,此外,被执行人无上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查阅关联案件,2019年9月5日,本院向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套不动产,已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日作出的(2018)苏执6号执行裁定书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8)沪民初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本院暂无处置权。
4、经查阅关联案件,2018年12月18日,本院在执行(2018)苏0583执5867号案件中,已经将被执行人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许斌列失信。
5、经查阅关联案件,2018年12月2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搜查,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经查阅关联案件,2019年1月4日,因涉被执行人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件较多,本院约谈部分立案较早的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均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7、经查阅关联案件,本院在执行其他涉被执行人案件中,查明本院已经向上海市黄埔区法院查封该院执行的涉被执行人案件的财产,查封金额22000000元,但不符合执行条件。
8、2019年11月15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斌限制高消费。
9、2019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9)苏0583执669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中止对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二、移送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相关材料进行破产审查。
10、2019年11月20日,被执行人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报财产,其公司名下不动产已全部抵押,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多轮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11、2019年12月29日,被执行人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及其投资方中科建飞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中科建飞(2019)026号公告,内容:致昆山美吉特全体业主:……成立专项工作组,努力推进中科美吉特项目重组……
12、2020年1月20日,本院发出终本约谈通知书,通知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10日前到庭终本约谈。
13、2020年2月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第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同第一次查询结果基本一致。
14、2020年2月12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68153元及逾期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搜查令、执行笔录、电话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清偿本案债务的法律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或本院裁定不予破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昆山格善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潘红刚
审 判 员  王缀成
人民陪审员  孙红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