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格善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格善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83民初1825号
原告:昆山格善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9991774H,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夏荷路**港龙商务大夏**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9124905F,住所,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昆山格善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19年3月1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昆山格善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由于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昆山格善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昆山格善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293637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应付款金额1293637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第十二点四条日万分之三计算,自2015年12月4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4月签订了《美吉特工业品博览城一期智能化安防系统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对美吉特工业品博览城一期工程(1-3号)地上)地上地下共418982平方米智能化安防系统工程设计、系统安装、调试等服务。合同约定总价为63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施工完毕并经被告结算审核确认,结算造价确认为7008637元。原告全额开具了发票,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部分款项未能支付原告。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欠款,均未果,拖欠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欠付工程款是事实,工程已施工完毕。欠付的工程款金额为1293637元,我方同意支付但无力支付;二、对违约金不认可,原告诉请没有事实依据,而且原告也存在履约过错;三、违约金约定也过高,请法院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9日,甲方(发包方):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乙方(承包方):昆山格善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美吉特工业品博览城一期智能化安防系统工程合同一份,约定一、承包范围和内容:1、昆山美吉特工业品博览城一期工程(1#-13#地上地下共:418982m2)的智能化安防系统工程。2、乙方负责上述系统的设计、施工、系统安装调试、维保、人员培训及售后服务。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本合同价款(包括本合同第一条款所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以中标价为基础确定,包干总价为人民币:6300000元(含税造价)同时,双方确认乙方此包干造价的优惠为其投标报价书中所有报价项目的单价优惠后所致。本合同价款不包括总包管理费和配合费,此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总包单位。七、付款方式:1、本工程无预付款。2、合同签订后,乙方即派施工人员进场预埋系统管线,甲方于各系统穿线管预埋结束(指:栋号主体工程部分),甲方按合同总价的5%支付乙方工程款【按幢以面积作为基数付款】;3、系统管线穿线完毕,设备安装之前,甲方按合同总价的20%支付乙方工程款【分二次付款:1-6#及地下室二付13%,7-13#及地下室一付7%】;4、设备进场、安装完毕且调试合格后,甲方按合同总价的35%支付乙方工程款【分二次付款:1-6#及地下室二付20%,7-13#及地下室一付15%】;5、技防办验收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合同总价的25%支付乙方工程款【分二次付款:1-6#及地下室二付15%,7-13#及地下室一付10%】;6、竣工结算完毕,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为保修金;7、质保期为两年,从竣工结算完毕开始计算。保修期满一年,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应付保修金的50%,保修期满两年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剩余工程保修金(扣除相关应扣款后的余额)。保修金无息支付。在乙方遵守合同、按期竣工的情况下,甲方须按合同条款如期支付工程款项,若未能及时付款,则每延迟一天按所欠付金额的0.3%o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原告提交了验收证明,证明涉案工程于2015年5月21日验收合格。庭审中被告对验收以及欠款事实、欠款数额无异议。庭审中原告提供结算审核确认书,2015年12月3日,双方一致明确,实际工程款为7008637元,庭审中双方一致认可欠付金额为1293637元。
以上事实有工程合同、结算审核确认书、发票、验收报告等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2012年4月9日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昆山格善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美吉特工业品博览城一期智能化安防系统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均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依约完成工程并通过验收,双方在庭审中也明确了实际工程款为7008637元,欠付金额为1293637元。双方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完毕,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5%,剩余5%为保修金;质保期为两年,从竣工结算完毕开始计算。竣工验收为2015年5月21日,结算审核确认书形成于2015年12月3日,现已到付款时间,被告应支付相应款项。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书面催款,且双方逾期支付违约金约定过高,故本院仅支持以1293637元为基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本次诉讼立案日2019年1月23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计算逾期支付违约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昆山美吉特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山格善特机电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293637元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293637元为基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23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8480元,由被告负担,该诉讼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6691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何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