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12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韬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梁绍冲。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梁嘉颖。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韬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138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佛山市南***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欠款788288.29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7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予广东韬略实业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3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短信传票,法院专递被退回,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2020年7月2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银行的账号及存款情况、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全国系统一致。
四、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杜康宁
执行员 谭团桂
执行员 文逸斌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俊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