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韬略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韬略实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琦宝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13850号
原告:广东韬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
法定代表人:梁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平,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晖,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河西溪头工业区自编1号三楼303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5X8。
法定代表人:梁某1。
原告广东韬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宏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清偿工程款788288.29元并支付以此为本金从2017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予原告;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名为广州市韬略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4年11月26日签订《电力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10KV蛇龙线#1塔至#4杆拆除改造工程,工程包干价788288.29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行了施工,2015年1月28日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2017年8月1日,原告向被告移交了全部工程施工资料。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支付任何工程款给原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其放弃答辩及当庭质证与举证的权利。诉讼中,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的事实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后对证据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具有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2016年4月31日由广州市韬略实业有限公司变更工商登记名称为广东韬略实业有限公司。
2014年11月26日,被告(发包人,甲方)与原告(承包人,乙方)签订一份《电力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10KV蛇龙线#1塔至#4杆拆除改造工程;工程范围按图施工,总包干,包供电局验收;工程预算价788288.29元,包括所有费用和风险总包干价,不增加任何费用;工程经供电局竣工验收合格并通电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即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工程款;甲方逾期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合同价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乙方逾期完工每天支付10000元违约金;工程经供电局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结算资料,甲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3个工作日进行审核并支付结算款,甲方逾期付款,每逾期一日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等等。
2015年1月28日,供电部门出具《客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意见书》和《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检验意见为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要求。
2017年8月1日,原告出具《佛山市南***投资有限公司线路迁改和临时箱变工程资料移交清单》,该清单内容包括10KV蛇龙线#1塔至#4杆拆除改造工程结算书,金额为788288.29元。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于2014年11月26日签订的《电力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已提交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和工程资料移交清单,被告未提出异议或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量的意见予以采信,并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788288.2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从2017年8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也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南***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欠款788288.29元及以此为本金从2017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予原告广东韬略实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39.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被告佛山市南***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4239.36元,逾期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原告广东韬略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14239.36元,在本判决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道春
人民陪审员  黄艳滨
人民陪审员  甘湛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晓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