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102执恢8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86307423-2。
法定代表人:尹茂需,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民一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1102执恢898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路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