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恢73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克成,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茂需,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3)东执字第159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恢复立案。
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266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34元、执行费54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小香店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本院依法向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小香店村民委员会送达限期履行债务通知书,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小香店村民委员会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共计98244元。本院支付申请人96944元,转执行费1300元,其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山东聚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