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02民初8638号
原告: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863074232P。
法定代表人:**需,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 瑞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乔 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