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7101民初11号
原告:日照铁路信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秦皇岛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世界,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一路9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铁路信邦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日照铁路信邦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铁路信邦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日照铁路信邦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9元,减半收取计2439.5元,由原告日照铁路信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云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