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董家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91民初470号之二
原告: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皇岛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86307423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董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董家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大董家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日照市银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咏梅
人民陪审员*进
人民陪审员庄欣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许阳
书记员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