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鄂0116执608号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武汉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振兴街夕阳巷**。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武汉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振兴街夕阳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团风县团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河建设集团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5535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00000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等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等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等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