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河建设集团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16执60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执行人武汉华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振兴街夕阳巷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河建设集团湖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北团风县团方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5年11月4日出生,武汉市硚口区。 被执行人***,女,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6民初5535民事判决书。查封被执行人***拥有的财产,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所有的座落于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388号中央公园三期B-1栋-22层3室房屋(合同备案号:阳120352010)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