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水利电力工程处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81民初751号

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水利电力工程处,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明秀东路**崇左市驻南宁管理处公安楼**。

法定代表人:谢乃胜,该工程处主任。

被告:***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四路******房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6号东方园小区8栋2、9层。

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水利电力工程处诉被告***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相当于人民币656529.78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656529.78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至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价值相当于人民币656529.78元的财产;或冻结该被告在各银行的存款656529.78元。冻结期限1年(从2020年4月23日到2021年4月22日止)。

案件保全申请费3803元,原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水利电力工程处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陆忠保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佩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