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鸿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半球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81执7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半球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西乡塘区石埠镇石西白路口大学西路延长线16公里处,单位机构代码:91450100680133148Y。
法定代表人:颜红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四路9号4楼405号房,单位机构代码:91450100348549184B。
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1)黔03民终72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广西半球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广西半球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2,457,461.09元,承担案件受理费等69,021.0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6,97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553,457.09元。如其存款、收入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单位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斯虹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