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桂1024执1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南宁五象新区环球金融中心项目T1总部办公楼第11层1102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鼎业(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平果某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鸿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平果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平果市。
法定代表人:兰某。
申请执行人广西某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果某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鸿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桂10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平果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平果某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广西某乙有限公司工程款473144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4731443.3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广西平果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出资本息(未出资本金为577662元,利息计算:以577662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即4.90%计算)范围内对平果某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上述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广西鸿生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在抽逃出资本息(抽逃出资本金1292111.44元,利息计算:以1292111.44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即4.90%计算)范围内对平果某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上述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要求三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负担执行费49714.43元。2025年1月17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指定移送德保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
移送本院执行前,平果市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已分别执行到广西某甲有限公司1290000元、平果某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1391353.37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因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报告财产情况,已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限制消费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多次查询,除被执行人平果某源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XXX江铃牌汽车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百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上述车辆进行查封,但并未实际扣押车辆,暂无法处置;4.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025年4月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平果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77662元。至此,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有存款可以扣划。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