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17民终1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安北路369号301。
法定代表人:刘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志,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郭文平,广安市广安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兵,男,汉族,生于1985年1月10日,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四川省州市通川区凤凰山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卢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之蓉,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茂强,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省爱众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渠江北路44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达州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二马路。
法定代表人:邓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金明,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茂强,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63年9月29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华,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兵、原审被告达州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爱众能源工程有限公司、达州金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7)川1703民初37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和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段添天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刘全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玉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