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鑫悦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鑫悦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川0504财保1372号
申请人重庆市鑫悦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所有的价值1332546.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州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332546.8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1332546.8元。在查封、冻结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刘梅
书记员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