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民初1847号
申请人:汨罗市佳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罗城社区5组。
法定代表人:柳佳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吉,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南恒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大众南路建行办公大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胡志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汨罗市佳德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恒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汨罗市佳德建材有限公司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湖南恒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1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出具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汨罗市佳德建材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汨罗市佳德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严自凡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汤文博
书 记 员 伍秀莲